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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0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程某与李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某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30执92号申请执行人程某,男,1977年9月6日生,汉族,住某某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2年2月23日生,汉族,某某县某某村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某某县人民法院(2015)无民初字第002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某无存款和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130执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永周二0一六年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 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