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0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程某与李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某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30执92号申请执行人程某,男,1977年9月6日生,汉族,住某某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2年2月23日生,汉族,某某县某某村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某某县人民法院(2015)无民初字第002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某无存款和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130执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永周二0一六年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 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