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刑终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杨延祥贪污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延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二中刑终字第441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延祥,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于,汉族,初中文化,原津南区咸水沽镇秦庄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兼村党支部书记,住天津市津南区。2014年8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蔡玉香,天津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东,天津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延祥犯贪污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八月三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延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建如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延祥及其辩护人蔡玉香、张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0年3月至2014年7月间,被告人杨延祥在担任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秦庄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兼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其协助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对秦庄子村进行拆迁、还迁及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手段侵吞公共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0年3月,被告人杨延祥在担任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秦庄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在协助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过程中,在其子杨佳骏不符合领取条件的情况下,利用其职务便利,指使村委会相关工作人员,以涂改杨佳骏户口页、变造出生日期为手段,骗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人民币10000元后据为己有。2、2012年初,被告人杨延祥在协助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以退发保险差额名义发放征地补偿款的工作过程中,明知其父杨桂华已经申领一次性养老保障补贴款、不再具备保险差额申领资格的情况下,利用其职务便利,指使村委会相关工作人员,以杨桂华名义向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骗领保险差额共计人民币22000元。3、2014年6月,被告人杨延祥在协助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对秦庄子村进行拆迁、选房、还迁等工作过程中,明知其祖母唐德凤的名字已在其叔叔杨某2的选房确认单中,利用其职务便利,指使村委会相关工作人员,在其个人的选房确认单中以其祖母唐德凤名义重复申报,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房屋面积28平方米(价值人民币103600元)并计入其个人房屋还迁安置协议中。2014年7月7日,被告人杨延祥在与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签订了上述安置协议,在尚未交付房屋钥匙的情况下,于2014年8月19日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传唤归案。综上,被告人杨延祥贪污作案三起,涉案价值总计人民币135600元。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杨延祥家属退赔赃款人民币320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证实2014年8月12日中共津南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杨延祥涉嫌贪污犯罪,于当日将该线索移送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查处,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8月20日以涉嫌贪污罪对其立案侦查。2、居民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杨延祥及其子杨佳骏的出生日期及住址等情况,杨佳骏的出生日期为2009年12月17日。3、天津市津南区人大常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杨延祥于2011年12月当选津南区第十六届人大代表,2014年12月30日卸任。4、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实根据《关于海河教育园区项目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及相关政策、规定,秦庄子村土地整合农业户口的村民,每人可享受3平方米村补面积、15平方米经营用房面积、10平方米自然增长面积。结算价格为3700元/平方米,如不选择房屋安置,政府按37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5、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杨延祥2009年5月担任咸水沽镇秦庄子村村委会主任,2012年7月起兼任村党支部书记至今。2009年至今,在咸水沽镇人民政府对秦庄子村土地整合工作中,杨延祥作为村拆迁、还迁工作小组成员,协助镇政府从事对该村的拆迁、还迁等工作。6、证人秦某1、杨某1、赵某出具的证明,证实内容为“秦庄子村于6月24日开始还迁选房工作,我村村民唐德凤村民资格在出认定单期间,由于当时选房时人员杂乱,后勤工作人员没有认真的进行认定,所以工作出现失误,在其次子杨某2和孙子杨延祥认定单中出现重复,享受了28平米的资格,后杨延祥于7月7日签订协议后及时发现,和我村后勤核对出现错误,故将杨延祥认定单上的唐德凤资格取消。证实人签字秦某1(捺印)、杨某1(捺印)、赵某(捺印),2014.7.9”。7、关于海河教育园区项目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复的请示、关于海河教育园区项目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证实海河教育园区项目土地征收(整合)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相关附属物补偿标准明细等相关政策。8、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关于土地整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指导意见,证实咸水沽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9、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秦庄子村土地整合公决日为2008年3月10日,拆迁公告公布的拆迁开始之日为2009年8月25日。在2008年3月10日至2009年8月25日之间正常增加的人口,如嫁入、出生等,再结合该村实际居住和户籍情况,可享受该村土地整合拆迁村民待遇。在2008年3月10日公决日之后死亡的村民,仍享受该村土地整合拆迁村民待遇。10、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秦庄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为“因工作繁忙,遗漏杨佳骏、秦媛俩位村民过渡费,现补上,情况属实”。11、海河教育园土地征收(整合)村拆迁一宅一院住宅房屋产权人家庭成员申报表,证实内容为拆迁序号158、产权人姓名杨延祥、房屋坐落区号三区28号,家庭成员杨延祥、张某、杨佳琪、杨桂华、王凤珍,申请人签字杨延祥(捺印),2009年8月29日的申报表一份;内容为拆迁序号229、产权人姓名杨某2、房屋坐落区号五区19号,家庭成员杨某2、唐德凤,申请人签字杨某2(捺印),2009年9月2日的申报表一份。12、村补面积、经营面积、自然增长面积指标确认单,证实上方有“杨延祥(销户)”字样的选房顺序号195的确认单一份,内容为序号1杨延祥、2张某、3杨佳琪、4杨桂华、5王凤珍、6唐德凤,合计村补面积18平方米、经营用房面积90平方米、自然增长面积60平方米,本人签字杨延祥(捺印),村负责人签字(杨延祥印),村委会盖章(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秦庄子村村民委员会公章),日期为空白。选房顺序号300的确认单一份,内容为序号1杨某2、2唐德凤,合计村补面积6平方米、经营用房面积30平方米、自然增长面积20平方米,本人签字杨某2(捺印),村负责人签字(杨延祥印),村委会盖章(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秦庄子村村民委员会公章),2014年7月8日。选房顺序号195的确认单一份,内容为序号1杨延祥、2张某、3杨佳琪、4杨桂华、5王凤珍,合计村补面积15平方米、经营用房面积75平方米、自然增长面积50平方米,本人签字为空白,村负责人签字(杨延祥印),村委会盖章(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秦庄子村村民委员会公章),日期为空白;该确认单上书写“此确认单是秦家义打印交给我,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应该是在杨延祥选房之前,经我核实,此确认单不存在问题,我亲手盖的村委会章和杨延祥人名章,杨延祥来找我要确认单,现我村选房已结束,此确认单作废。提供人杨某1(捺印),2014.8.12”。13、天津市津南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证实被告人杨延祥与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天津市津南区康健房屋拆迁中心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被拆迁房屋位于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秦庄子村3区28号,被拆迁人签字杨延祥(捺印),2009年8月28日;杨某2与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天津市津南区康健房屋拆迁中心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被拆迁房屋位于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秦庄子村5区19号,被拆迁人签字杨某2(捺印),2009年9月2日。14、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房屋还迁安置协议、选房单(整合拆迁安置房屋),证实被告人杨延祥与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四份房屋还迁安置协议及四份选房单,其使用165.87平方米安置面积及杨延祥、张某、杨佳琪、杨桂华、王凤珍、唐德凤六人共计18平方米村补面积、90平方米经营用房面积、60平方米自然增长面积,选安置房四套,被拆迁人、乙方签字杨延祥(捺印),日期均为2014年7月7日。杨某2与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签订了二份房屋还迁安置协议及二份选房单,其使用137.40平方米安置面积及杨某2、唐德凤二人共计6平方米村补面积、30平方米经营用房面积、20平方米自然增长面积,选安置房二套,被拆迁人、乙方签字杨某2(捺印),日期均为2014年7月8日。15、海河教育园监管资金使用审批表、秦庄子村土地整合社会保障应补贴款汇总表、秦庄子村土地整合社会保障应补贴款明细表、天津市海河教育园建设征收秦庄子村土地社会保障应补贴款发放表,证实秦庄子村村民杨佳骏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10000元已发放至其母张某名下。16、协议书,证实2009年8月29日杨桂华与秦庄子村村委会签订协议书,杨桂华本人自愿放弃上保险(保障)方式,选择领取现金方式享受社会保障待遇。17、关于拨付海河教育园村集体资产的函、秦庄子村集体资产分配明细表、记账凭证、代发处理成功清单,证实秦庄子村村民杨桂华的保险差额22000元已发放至其名下。18、取款凭条,证实杨佳骏名下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10000元及杨桂华名下的保险差额22000元已被支取。19、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其任秦庄子村报账员。2010年3月的一天在村委会,其和杨延祥、秦某1在场。杨延祥对其说他家老二(指杨佳骏)上完户口了,什么待遇也没占上。其说杨佳骏是在拆迁之后出生的,按政策也是什么也没有。杨延祥说什么也没有也得想想办法。其说要享受也就只能享受小龄退保,这么小的孩子也就在小龄退保10000元的标准。杨延祥就让其和秦家想办法给杨佳骏弄个小龄退保的待遇,他怕写在他的名下太显眼,就写在他妻子张某的名下。具体的填表、制表都是秦某1办的,材料弄好之后也是秦某1报到镇里的。发保险差额补偿款22000元第一笔5000元之前的一天,杨延祥来到村委会后勤办公室,其和秦某1在场,杨延祥对秦某1说他父亲杨桂华领取22000元保险差额补偿款的事。我没听清楚问杨延祥在说什么,他说是他父亲杨桂华享受22000元保险差额补偿款的事。当时其没多问,其还纳闷杨桂华已经享受了74880元的一次性养老保障补贴款了,怎么还能享受22000元保险差额补偿款。后来秦某1把杨桂华的名字加到了名单里,其知道杨桂华的名字不应该出现在名单上,但是杨延祥是村长,他让这么做,其也没提出异议。秦庄子村是从2014年6月24日开始选还迁房的,之前由其和秦某1统计村里具有村民资格的人员情况,由秦某1以户为单位制作成电子版的确认单,在还迁之前打印出来,发给村民去核对信息。确认单是一家一个,按户口本的人员情况制定的。6月24日还迁工作开始之前的一天在村委会后勤办公室,其和杨延祥、秦某1在场。杨延祥告诉秦某1把他奶奶唐德凤的名字加到他的确认单上,其对杨延祥说你奶奶唐德凤的名字已经在你老伯杨某2的确认单上了,再加到你的确认单就重复了。秦某1有没有按照杨延祥的意思去办,其就不清楚了。6月24日开始选房,其负责对每户确认单的内容进行审核。选房开始的时候,杨延祥签字确认后才能加盖村委会的公章,后来改为加盖杨延祥的人名章和村委会的公章。其记不清杨延祥哪天选的房,他选完房之后从秦某1那里拿确认单来找其审核,那天人特别多,其没仔细看就给他盖章了。7月中下旬的一天杨延祥来到村委会,其和秦某1在场,杨延祥对秦某1说把他的确认单上他奶奶唐德凤的名字去掉,重新打印一张他家五口人的确认单,他拿去镇里修改还迁安置协议。秦某1重新打印了一张确认单,其盖了章。杨延祥说先放在其这,等他去镇里改还迁安置协议时再找其拿,这张确认单就在其手里保管着。8月12日区纪检部门找其调查时,其把这张确认单提供给区纪检部门了。8月12日之后的一天,杨延祥拿着32000元钱到村委会来退钱,其和秦某1在场,其说这部分土地补偿款不走村里的账,没办法退,然后杨延祥就把钱拿走了。杨延祥还嘱咐其和秦某1要统一口径,说是后勤人员的失误导致唐德凤的名字重复出现在他和杨某2的确认单上。其和秦某1、赵某签字的证明是在区纪检部门找我们之后,8月13日或14日出具的。20、证人秦某1的证言,证实其任秦庄子村劳动保障信息员。2010年3月的一天,其和杨某1在办公室干活,杨延祥说他已经给杨佳骏上户口了,孩子这么小什么待遇都没享受,你们能不能给孩子办一个小龄退保。当时杨某1在旁边帮腔。其说杨佳骏的出生日期不符合政策。杨延祥就让其把杨佳骏的身份证号改了,他把杨佳骏的户口页给其,让其复印一下,在复印件上把出生月份12月份的“1”改成“0”,我就按照杨延祥的意思把杨佳骏的户口材料涂改了。因为杨佳骏是未成年人,钱要打到他的监护人名下,杨延祥就让其把钱打到杨佳骏的母亲张某的名下。其就按照杨延祥的意思办理手续去了,后来存折被杨延祥拿走了。杨桂华出生于1949年6月,领取了74880元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不符合领取22000元土地补偿款的资格。这笔土地补偿款是分三次发下来的,第一次是在2012年1月,每人5000元,第二次和第三次是在2012年6月,每人8500元。22000元土地补偿款的发放清单是杨某1给其的,其按照名单输入电脑,输入的时候不清楚杨桂华是否符合领取资格,也没注意是否有他的名字。确认单是还迁前的一项准备工作,其把每家每户的确认单制作成了电子版,用于给村民核对信息。2014年6月中旬的一天,下午五点多村里的其他工作人员都下班了,杨延祥到后勤办公室找到其,让其把电脑里的确认单中他二儿子杨佳骏的名字去掉,加上他奶奶唐德凤的名字,其按他说的做了,当时杨某1在场。6月22日杨延祥到办公室,让其打印一份没有唐德凤名字的五口人的确认单,他说拿去给村两委班子看看,防止他们说闲话,其照做了,当时杨某1在场。其听村委会的人说,杨延祥拿着这张确认单给村两委班子成员看,证实自己的确认单上只有五口人。7月7日杨延祥让其给他打印一份包含他奶奶唐德凤名字的六口人的确认单,他拿着这份确认单找杨某1审核,杨某1没有提出异议,在确认单上盖了章。8月10日在村委会后勤办公室,当时杨某1在场。杨延祥让其打印一份没有唐德凤名字的五口人的确认单,他说拿去镇里修改还迁安置协议,其照做了,并把那份确认单交给杨某1。8月13日在村委会,杨某1拿着一张草稿让其打印成电子版,让其在上面签字,其照做了。8月14日在村委会,杨延祥和杨某1在场,杨某1让我在这份证实上补一个手印,其按完手印之后发现杨某1和赵某都签字按手印了。中午十一点,只剩下杨延祥和赵某,赵某对其说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坚持说这个证明是在7月9日上午出具的。8月中旬的一天,区纪检部门刚找杨延祥谈完话,杨延祥拿着32000元钱找杨某1,当时其在场。杨延祥说他父亲杨桂华不符合领取22000元的资格,他小儿子杨佳骏不符合领取10000元小龄退保的资格,他怕有人向区里反映,想把这两笔钱退了。杨某1说这两笔钱都是镇里发的,村里没有名目入账,开不了收据。杨延祥就拿着钱走了。21、证人赵某(曾用名赵鹏)的证言,证实其任秦庄子村村党支部委员。秦庄子村拆迁、还迁过程中,秦某1负责制作村民资格确认单,杨某1负责审核。2014年8月21日前两三个星期的一天,杨延祥、杨某1、秦某1都在会计办公室,杨延祥对其说他奶奶那个28平方米他老伯和他重复了,他得退。然后杨延祥拿着一份证明给其看,让其签字,其看了证明的内容以后就签字按手印了。过了两三天,杨延祥让其叫秦某1来办公室,杨延祥对我们说,无论谁问,就说证明是7月9日出的。其对秦某1说听杨延祥的。22、证人秦某2的证言,证实其任秦庄子村村委会委员。2014年6月10日左右杨延祥让其把他的人名章和村委会的公章交给杨某1保管,其照做了。确认单在还迁工作开始之前由杨某1他们后勤人员发给村民,让他们去核对人口和面积信息。选还迁房签协议的流程是拿着材料去选房,然后拿着选中的房号去签订面积转让协议,然后找秦某1备注确认单,然后找杨某1审核,杨某1审核无误后加盖杨延祥的人名章和村委会的公章,最后找镇拆迁办的工作人员签订还迁安置协议,整个流程就结束了,就等着拿钥匙了。23、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其任秦庄子村村委会委员。唐德凤是在其村第一个公决节点之后去世,具有其村村民资格,应当享受28平方米拆迁补偿面积。2009年8月25日正式拆迁前,杨延祥家有五口人,杨延祥的父母和他老婆孩子。杨延祥还有一个小儿子,是在村拆迁完之后才出生的,所以不享受村民资格。这些情况在正式拆迁前都已经确定好了,相关的材料也全部都公示了。还迁前给村民发确认单各自核对的时候,班子成员都在村委会,杨延祥拿着他的确认单说他拆迁时是多少平方米、还迁还是多少平方米之类的话,大家都没看他的确认单。24、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任秦庄子村村党支部委员。2014年8月上旬区纪检部门找杨延祥调查,这时候其才知道他名下的确认单中出现了唐德凤的名字这件事。杨延祥到村委会找到其,当时秦某2也在场,他让秦某2回避了,对其说他奶奶的名字被秦某1弄错了,多报了28平方米,所有的事都是秦某1的错,他让秦某1开证明了,多报的事已经改过来了。25、证人范某的证言,证实其任咸水沽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杨延祥是秦庄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长,秦庄子村还迁工作负责人,组织村里人员配合镇政府完成还迁工作。村民资格由镇里掌握大政策,村民资格由村里确认,村长签字认可。28平方米拆迁补偿面积折合人民币103600元,其中经营用房面积15平方米由镇政府拨付的拆迁补偿款承担,村补面积3平方米由村集体资产的拆迁补偿款承担,自然增长面积10平方米由镇政府拨付给村里的土地款承担。2014年8月初在齐某镇长的办公室,当时有齐某镇长、王某副镇长在场,杨延祥说他在选还迁房时多选了一套现房,想取消这套现房指标。8月12日区纪检部门找其调查以后,杨延祥找过其,说他说过以他奶奶唐德凤的名义重复领取拆迁补偿面积的事。其当场就给否了。2014年7月7日杨延祥选了四套还迁房,镇里目前没有给他发放钥匙。26、证人齐某的证言,证实其任咸水沽镇人民政府镇长。2014年8月初,有秦庄子村村民上访反映杨延祥的亲戚在拆迁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他来向其汇报过,当时有其和范某副镇长、王某副镇长在场。杨延祥说他多要了一套现房的指标,想退掉。杨延祥没有向其汇报过他在拆迁工作中以他奶奶唐德凤的名义重复领取28平方米拆迁补偿面积的问题。27、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任咸水沽镇人民政府副镇长。2014年7月28日镇里接到秦庄子村村民上访反映拆迁问题之后,具体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其都记不清了,杨延祥说过他在还迁过程中涉及到现房和期房的一些问题,没有说过面积的事。杨延祥没有向其汇报过他在拆迁工作中以他奶奶唐德凤的名义重复领取28平方米拆迁补偿面积的问题。28、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其任咸水沽镇人民政府拆迁办工作人员。其负责测算秦庄子村还迁村民的选房面积,给村民出具选房单。杨延祥的四份选房单是其出具的,其记得他是在最后一天“补漏”的时候去的。当时他一共选了四套房,数量比较多,其印象比较深。其向选房单上录入的每一个数据都会反复询问他有没有错误,他说没错后在选房单上签了字按了手印,然后他就拿着选房单去旁边签订还迁协议。其和杨延祥核对过他家庭的人口数,他说他的家庭人口数就是确认单上的六口人。29、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其任咸水沽镇育才里社区居委会副主任。其负责代表咸水沽镇人民政府与还迁户签订还迁安置协议,当时其负责写还迁安置协议,王永娜负责复核,复核无误之后就与还迁户签订还迁安置协议。测算的那组负责核对村民资格确认单的信息,因为具有村民资格的人口是要享受拆迁补偿面积的,所以测算的那组就得核对还迁户家庭总的面积情况,他们核对完之后再测算还迁户所选楼层的差价等情况,测算完之后填写选房单。其核对的就是其所填写的协议上的数据与选房单上的没有差错就行了。签订还迁安置协议时杨延祥在场,他未对还迁安置协议中的人口信息和房屋面积提出问题或者异议。30、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秦庄子村村民。其的户口簿上有两口人,分别是其的母亲唐德凤和其,其母亲唐德凤在2009年3月份去世了。其有一个哥哥,三个姐姐,一个妹妹,他们没有对其母亲所享受的拆迁补偿面积的财产继承、分割问题进行说明,因为其一直赡养其母亲,她享受的拆迁补偿面积理所当然的归其继承。其是在2014年6月28日选的还迁房,7月8日签订的还迁安置协议。村委会的工作人员给其打印确认单时让其核对确认单上的信息,核对无误之后其才签的字,然后把确认单交给杨某1盖公章。其是(2014年8月23日)前天才知道其侄子杨延祥的确认单上有其母亲唐德凤的名字。2009年拆迁时其母亲唐德凤的户口就和其在一个户口簿上,村民资格确认时也在一张确认表上,如果其母亲没去世,她享受的拆迁补偿面积也会加在其的还迁安置面积里。杨延祥的父亲杨桂华作为其母亲唐德凤的儿子对这28平方米拆迁补偿面积也有继承权。3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被告人杨延祥的前妻。其和杨延祥的大儿子叫杨佳琪,小儿子叫杨佳骏,杨佳骏出生于2009年12月17日的。其不清楚秦庄子村拆迁时其和杨佳骏享受了哪些待遇,都是杨延祥办的。2010年9月6日之前的几天,其从杨某1那里领回一个存折,2010年9月6日其和杨延祥一起去取钱,其取了10002元现金,把钱给了杨延祥。3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任咸水沽镇财政经营审计管理所会计。秦庄子村还迁房的产权性质是“小产权”,在房管部门没有房屋产权登记,村民与镇里签完还迁协议后房子就归村民个人了。2014年7月7日杨延祥选了四套还迁房,镇里目前没有给他发放钥匙。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证实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延祥在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兼村党支部书记、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管理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杨延祥已经着手实行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房屋面积28平方米的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对部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退赔了部分赃款,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杨延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杨延祥退赔赃款人民币32000元,依法发还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原审被告人杨延祥不服原审判决,以部分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杨延祥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房屋面积28平方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充分,请求对上诉人杨延祥减轻处罚。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刑法修正案九》对本案量刑有一定影响,请求二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2010年3月至2014年7月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延祥在担任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秦庄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兼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其协助咸水沽镇人民政府对秦庄子村进行拆迁、还迁及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重复申报的手段,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价值总计人民币135600元,其中103600元未遂;案发后杨延祥家属退赔赃款人民币32000元的事实清楚。本院审理期间,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交了对证人杨某1、秦某1的询问笔录,用以证实上诉人杨延祥实施贪污犯罪的事实过程,其内容与一审期间证人杨某1、秦某1所作的证言内容一致。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证人杨某1、秦某1、赵某、秦某2、唐某、陈某、范某、齐某、王某、高某、魏某、杨某2、张某、李某的证言,天津市津南区人大常委会、咸水沽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人秦某1、杨某1、赵某出具的证明,关于海河教育园区项目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复的请示、关于海河教育园区项目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咸水沽镇关于土地整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指导意见,咸水沽镇人民政府、秦庄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海河教育园土地征收(整合)村拆迁一宅一院住宅房屋产权人家庭成员申报表,村补面积、经营面积、自然增长面积指标确认单,天津市津南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房屋还迁安置协议、选房单(整合拆迁安置房屋),海河教育园监管资金使用审批表、秦庄子村土地整合社会保障应补贴款汇总表、秦庄子村土地整合社会保障应补贴款明细表、天津市海河教育园建设征收秦庄子村土地社会保障应补贴款发放表,协议书,关于拨付海河教育园村集体资产的函、秦庄子村集体资产分配明细表、记账凭证、代发处理成功清单,取款凭条,居民信息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能够证实案件事实,应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延祥在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兼村党支部书记、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拆迁、还迁及发放征地补偿款等管理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予以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意见,经查,上诉人杨延祥在2009年8月29日《海河教育园土地征收(整合)村拆迁一宅一院住宅房屋产权人家庭成员申报表》中确认家庭成员为五人,未将唐德凤列为其家庭成员,杨延祥对于上述情况应当明知。唐德凤生前与杨某2共同生活,二人户口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中,杨某2于2009年9月2日的申报表中家庭成员为二人,将唐德凤列为其家庭成员,杨某2以唐德凤的名义申报28平方米国家拆迁补偿房屋面积符合相关政策的规定。上诉人杨延祥于2014年6月秦庄子村还迁工作开始前,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指使相关工作人员将唐德凤加入其《村补面积、经营面积、自然增长面积指标确认单》中。上诉人杨延祥在相关工作人员指出其祖母唐德凤已经在杨某2的确认单中申报,再加入其确认单就重复申报的情况下仍实施上述行为,事后未将上述情况告知杨某2,而且还指使相关工作人员打印不含唐德凤的五口人的确认单,并于村民委员会委员、村党支部委员在场的情况下谎称其确认单中只有五口人,以此掩盖其以唐德凤的名义申报28平方米国家拆迁补偿面积的行为,其采取重复申报的方式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房屋面积28平方米的主观故意明显,上诉人杨延祥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关于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综上,上诉人杨延祥及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房屋面积28平方米的事实不构成贪污罪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鉴于本案审理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对原审判决依法应予改判。上诉人杨延祥贪污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上诉人杨延祥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和采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人杨延祥退赔赃款人民币32000元,依法发还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二、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杨延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三、上诉人杨延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钟 彬审 判 员 张玉军代理审判员 宋 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车怡轩速 录 员 钟 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