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周昌辉执行通知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103执628号合肥市房地产产权监���处:关于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南峰润邦绿色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南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南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巢湖欧亚汽车发展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巢湖南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美科达农化有限公司、周昌辉、沈涛、晏文红、周玉斌、刘平宣、薛文强、黄茉莉追偿权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8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你单位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或轮侯查封)被执行人周昌辉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某处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5月4日起至2019年5月3日��),查封期间内该房屋不得办理相关过户、转移、抵押等手续。附:(2016)皖0103执628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