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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6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天津康华裕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山西天柱山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康华裕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天柱山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26民初60号原告天津康华裕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秀成,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北辰区大张庄桥南津围公路东。被告山西天柱山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成义,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静乐县娘子神乡营坊沟。委托代理人乔耿智,山西汾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志刚,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康华裕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天柱山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康华裕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康华裕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3元减半收取为1416.5元,由原告天津康华裕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美英审判员  刘 晶审判员  吴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