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市执字第1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哈密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哈密飞盛再生资源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密市环境保护局,哈密飞盛再生资源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市执字第1906号申请执行人:哈密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新疆哈密市被执行人:哈密飞盛再生资源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行执字第33号行政裁定书,即申请执行人哈密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哈密飞盛再生资源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一案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密飞盛再生资源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关闭煤炭交易市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行执字第3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会福审 判 员 田 仲人民陪审员 徐财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