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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刑终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商×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商×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刑终305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商×,男,1983年4月23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羁押;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商×犯危险驾驶罪一案,鉴于商×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遂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京0106刑初3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商×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商×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商×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商×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商×在本院审理期间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商×撤回上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刑初36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硕代理审判员  金昌伟代理审判员  王丽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新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