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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14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何彩凤、毛玲琴等与王凤尧、张桂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彩凤,毛玲琴,吴小花,王凤尧,张桂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14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何彩凤(原名诸彩凤)。申请执行人:毛玲琴。申请执行人:吴小花。被执行人:王凤尧。被执行人:张桂琴。两被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鑫。申请执行人何彩凤、毛玲琴、吴小花与被执行人王凤尧、张桂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1714号民事调解书己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归还借款3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两被执行人应支付借款30000元,自2016年5月份开始,每月底支付1500元,直至付清为止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148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