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刑更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牛文学抢劫、盗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牛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刑更138号罪犯牛文学,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6日作出(2006)霍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该犯判处有期徒刑12年零6个月,附加罚金15000.00元(未执行)。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30日作出(2007)通刑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对牛文学的定罪、量刑及罚金刑。刑期自2006年5月30日起至2018年11月29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于2007年2月13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5作出(2009)通刑执字第21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该犯减刑5个月;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9日作出(2010)通刑执字第54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该犯减刑4个月;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5日作出(2012)通刑执字第21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该犯减刑7个月;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通刑执字第30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该犯减刑8个月。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3年4月至2015年12月共被监狱记三次功。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提请建议减刑六个月。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及监管干警的证实材料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该犯未缴纳罚金且狱内消费过高,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牛文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刑期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6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巴 图审 判 员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王诗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尚明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