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4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赵金爱与苏亚林、苏亚红、苏宝利赡养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4执121号申请执行人赵金爱,女,汉族。被执行人苏亚林,女,汉族。被执行人苏亚红,女,汉族。被执行人苏宝利,男,汉族。案由:赡养纠纷。本院在执行赵金爱、苏亚林,苏亚红,苏宝利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金爱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再追究。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乾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字第00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军岗审判员 张利军审判员 侯军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争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