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民申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衡水市润峰环保开发有限公司、邢某某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衡水市润峰环保开发有限公司,邢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7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衡水市润峰环保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开发区桃园西路**号*栋*层。法定代表人:薛辉,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邢某某,男,汉族,1956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深州市。再审申请人衡水市润峰环保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邢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民一终字第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衡水市润峰环保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承担其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不存在;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原审判决申请人承担经济补偿金和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再审本案。被申请人邢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2013年10月30日,衡水经济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3)衡开劳仲字第00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裁决书已于2013年11月8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收到裁决后在法定期限内并未提起诉讼,该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法院依据该裁决书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妥。综上,申请人衡水市润峰环保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衡水市润峰环保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旭东代理审判员 郎立惠代理审判员 张玉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