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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50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谢佳玲与李东华、李琼英、何全勇、魏富金、肖洪英、魏富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佳玲,李琼英,魏富金,肖洪英,魏富贵,李东华,何全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5014-1号原告谢佳玲。被告李琼英。被告魏富金。被告肖洪英。被告魏富贵。被告李东华。被告何全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佳玲与被告李东华、李琼英、何全勇、魏富金、肖洪英、魏富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16年4月14日向原告谢佳玲送达补交诉讼费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30450元。原告���佳玲逾期未交纳,也未在限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谢佳玲未在限定期限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佳玲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225元,由原告谢佳玲承担。审 判 长  蒋登祝人民陪审员  左都元人民陪审员  雷代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子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