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2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关于罗国爱、李谧与夏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国爱,李谧,夏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民初423号原告罗国爱。原告李谧。被告夏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代表人宋维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国爱、李谧与被告夏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国爱、李谧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夏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国爱、李谧的撤诉申请,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国爱、李谧撤回对被告夏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400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准予免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笛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苏 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