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艳红与被执行人南京九三五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艳红,南京九三五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1715号申请执行人丁艳红,女,汉族,1990年3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南京九三五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三���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洁。申请执行人丁艳红与被执行人九三五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京市建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建劳人仲案(2015)第55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裁决九三五一公司应给付丁艳红42846.55元。因九三五一公司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丁艳红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九三五一公司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九三五一公司名下没有车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截至2015年12月2日,其在我市各家银行存款余额总计0元。除此之外,九三五一公司名下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丁艳红未提供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释明,丁艳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提供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宁建劳人仲案(2015)第55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仲伯君执 行 员 王扩军执 行 员 王铁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陆 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