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2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周鹏飞与店连店新乡办事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鹏飞,店连店新乡办事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2民初838号原告:周鹏飞,女,1992年1月24日出生。被告:店连店新乡办事处。原告周鹏飞诉被告店连店新乡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审查,周鹏飞提供的《员工试用期协议书》、《薪酬保密协议》上载明的聘用方为河南店连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故用人单位应当为河南店连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店连店新乡办事处作为被告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鹏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习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荆亚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