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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4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永国与文玉清、刘淑玲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国,文玉清,刘淑玲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881号原告:李永国,系北京整体装修公司门市的业主。被告:文玉清。被告:刘淑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国与被告文玉清、刘淑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国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永国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李永国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国安代理审判员  刘运宽代理审判员  贾 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