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3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谭清文与被申请人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清文,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3财保20号申请人谭清文被申请人李海申请人谭清文与被申请人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谭清文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海所有的房屋一处。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自己所有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谭清文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海所有的房屋一处,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准转让、变卖、抵押和毁损。二、查封申请人谭清文所有的房屋一处,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准转让、变卖、抵押和毁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世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