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5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植锡芳与梁增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植锡芳,植锡芳据以生效的封开县人民法院(2016)粤1225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梁增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25执68号申请执行人:植锡芳,女,汉族,封开县人,住封开县南丰镇。身份证号码:×××2564。被执行人:梁增生,男,汉族,住封开县。身份证号码:×××3814。申请执行人植锡芳据以生效的封开县人民法院(2016)粤1225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梁增生支付5000元损害赔偿款。本案于年4月7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梁增生应负的法律义务已执行完毕,并经权利人确认,该案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225执68号案已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区晓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秀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