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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2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香兆与吴申兵、张秀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香兆,吴申兵,张秀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2328号原告张香兆,女,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吴申兵,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张秀娥,女,成年,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张香兆诉被告吴申兵、张秀娥、郑文明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香兆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香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八百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四百元,由原告张香兆负担。审 判 长  林乘涛代理审判员  陈宝林人民陪审员  叶金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利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