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民初2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香兆与吴申兵、张秀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香兆,吴申兵,张秀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2328号原告张香兆,女,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吴申兵,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张秀娥,女,成年,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张香兆诉被告吴申兵、张秀娥、郑文明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香兆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香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八百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四百元,由原告张香兆负担。审 判 长 林乘涛代理审判员 陈宝林人民陪审员 叶金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利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