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1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马宝与王迎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宝,王迎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1财保34号申请人:马宝。被申请人:王迎吉。申请人马宝女诉被申请人王迎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迎吉驾驶的拖拉机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王迎吉驾驶的拖拉机一辆就地扣押于冀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英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