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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1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柯西明与赵全友、沈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超建,赵全友,沈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236号申请执行人夏超建,男,1986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牛滩镇。被执行人赵全友,男,1963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福集镇。被执行人沈剑,男,197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福集镇。夏超建申请执行赵全友、沈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泸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泸泸民初字第23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发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赵全友、沈剑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赵全友、沈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全友、沈剑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的(2015)泸泸民初字第23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赵全友、沈剑应继续履行的(2015)泸泸民初字第239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本院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启君审判员  郑红英审判员  田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利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