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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马刚j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536号罪犯马刚,男,1977年2月15日生,汉族,文盲,河南省南阳市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5月26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28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181号判决,认定马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赃款赃物追缴发还被害人。因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2011)社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原判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3000元。刑期自2010年5月18日起至2029年5月1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8月18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对马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8年5月17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马刚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盗窃罪。2009年3月至2010年5月期间,马刚伙同他人预谋后,先后窜至新郑市、邓州市、南阳市等地实施盗窃作案26起,盗窃香烟、酒等物品共计价值760099余元。抢劫罪。2009年6月6日中午,马刚等三人预谋后,驾驶轿车到河南省社旗县晋庄镇寻找作案目标,尾随被害人刘某,驾车将刘某逼停在路边,使用暴力将刘控制住,强行将刘的金项链扯断抢走。经鉴定,被抢黄金项链价值2988元。该犯系主犯;累犯;协助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罪犯马刚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7月、2014年12月、2015年5月、2015年9月、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2016年1月分别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刚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7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