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黄龙兵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龙兵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676号罪犯黄龙兵,曾用名苦娃子,男,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竹山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2012)平龙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黄龙兵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至2024年2月23日止。宣判后,黄龙兵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2012)平少刑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1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黄龙兵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2月21日,黄龙兵将被害人骗至石龙区捞饭店村水库西边泄洪洞里将其绑架,向其家人索要38000元现金后将其放回。后追退款3.33万元,该犯在实施犯罪时影响恶劣。2016年1月27日缴纳罚金10000元。罪犯黄龙兵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记功。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黄龙兵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龙兵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3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张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