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门春晓与南京面对面装饰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门春晓,南京面对面装饰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228号申请执行人门春晓,女,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南京面对面装饰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明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京面对面装饰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已向本院缴纳案款及执行费合计20690元。至此,全部案款被执行完毕,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崂劳人仲字(2015)第695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雄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