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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2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钟读铸与王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读铸,王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2236号原告:钟读铸,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王标,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读铸诉被告王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读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读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读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钟读铸负担。审判员  宣春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