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33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冉精成与黄继洪,谭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精成,黄继洪,谭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3民初1081号原告冉精成,男,生于1969年5月2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冉启植,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甘小华,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黄继洪,男,生于1977年7月13日,汉族。被告谭晓红,女,生于1986年7月10日,汉族。原告冉精成与被告黄继洪、谭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琳玲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二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做工程差周转资金为由,分别于2011年3月26日、4月2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8万元,共计18万元,后还款6万元,尚欠借款12万元,并于2013年4月2日向原告出具了12万元的借条一张,同时约定在2015年度归还。该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起诉要求:一、判决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按月息1%的标准承担逾期利息至还清时止。二、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黄继洪辩称,2011年3月26日借款10万元属实,当时出了10万元借条。10万元还完后又向原告借款12万元。诉状所称的2011年4月2日借款8万元不属实。2013年4月2日借款没有收到钱,是打在被告谭晓红账户上的,借条是由本人出的。被告谭晓红辩称,2011年3月26日黄继洪借款10万元属实,但当时她与黄继洪还未结婚。2013年4月2日借款时已经结婚,2011年3月26日的借款没有还完,只还了2万元。第二次又借8万元,加上第一次没还完的一共12万元。第二次借款是用于还以前的其他欠款。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6日被告黄继洪向原告借款10万元,其后偿还了6万元。2013年4月2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8万元,加上之前未还的4万元,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12万元的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冉精成人民币120000.00元,大写(壹拾贰万元正),借款期限2年,利息按月息1分计算,半年付一次利息。借款人:黄继洪谭晓红。2013年4月2日。保证在2015年归还。”借款后被告按借条约定分别于2013年10月17日、2014年5月30日向原告转账支付了7000元、7200元利息。2015年10月9日二被告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虽然有4万元系二被告婚前黄继洪个人所负债务,但二被告于2013年4月2日向原告出具的12万元借条,其中8万元原告当日以转账形式支付至被告谭晓红账户,其余4万元是对此前尚欠借款本金,双方形成的借条对两笔借款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对外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尚欠原告本金12万元应当由二被告连带清偿。关于利息部分的计算。双方在借条中约定的利息为月利率1%,被告按约向原告支付了利息14200元,原告认为可视为计算至2014年5月30日,要求从2014年6月1日起计算利息至还款完毕时止,系原告对于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继洪、谭晓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冉精成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并自2014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至还款完毕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614元,由被告黄继洪、谭晓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周琳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