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91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民初1377号原告张某。被告吴某甲。本院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的请求,要求扣押苏C×××××牌肇事汽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苏C×××××牌肇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兰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