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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91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民初1377号原告张某。被告吴某甲。本院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的请求,要求扣押苏C×××××牌肇事汽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苏C×××××牌肇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兰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