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民初2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2111号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岭27号,组织机构代码79071803-2。法定代表人刘元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小梅,女,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刘琼,女,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黄隆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