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2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赵順芹与焦延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順芹,焦延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2执2号申请执行人赵順芹,女,1955年2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焦延宜,女,1975年6月18日生。申请执行人赵順芹与被执行人焦延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王民初字第005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焦延宜未自觉履行调解所确定的义务,赵順芹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4日依法立案,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焦延宜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王民初字第005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战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