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执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江勤吉罚金刑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勤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执字第1190号移送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江勤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宛刑初字第40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江勤吉罚金刑一案。2015年12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江勤吉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罚金,但其未履行。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宛执字第11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同昌代理审判员 王 博代理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冠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