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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3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孟永生与张羽斌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永生,张羽斌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3382号原告孟永生,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被告张羽斌,男,5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永生诉被告张羽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永生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永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孟永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小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倪青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