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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刑更2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苏永安走私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永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2889号罪犯苏永安,男,汉族,1981年9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镇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05)临中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永安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六月十四日作出(2005)云高刑终字第8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2005年8月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于2016年4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苏永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苏永安系病犯,现刑罚执行已达10年零8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四次,2012年10月29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5月14日止。罪犯苏永安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0月29日因病保外就医,2015年3月13日因病情好转,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收监执行。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病犯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苏永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永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9月15日起至2023年6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鸿波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