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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徐雷真与曹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雷真,曹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1139号原告:徐雷真。被告:曹健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雷真与被告曹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雷真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雷真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雷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雷真负担。审 判 员 曹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李 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