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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福建浩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市华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王浩浩、许珍、王隆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福建浩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市华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王浩浩,许珍,王隆隆,缪莹,王晖,张云贵,王立夫,林涛,陈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1489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郑学泉,该分行行长。被告福建浩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王隆隆,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泉州市华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法定代表人王晖,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浩浩,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许珍,女,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王隆隆,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缪莹,女,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王晖,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张云贵,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王立夫,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林涛,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陈杰,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福建浩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市华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王浩浩、许珍、王隆隆、缪莹、王晖、张云贵、王立夫、林涛、陈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静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江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