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3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刘伟申请执行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168号申请执行人刘伟,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王军,男,汉族,村民。刘伟申请执行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泾民初字第01835号民事判决书。由王军向刘伟偿还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300元、执行费82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423执16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永涛审判员 赵卫斌审判员 吕永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雒新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