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6刑初194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河南省滑县人,住滑县留固镇周村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9月28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3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鑫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6日23点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滑县留固镇李周村滑县永达饲料有限公司辅料车间,无证驾驶叉车转弯时操作不当撞击到车间内托板,又将投料工人赵某当场撞死。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赵某系因多器官断裂致创伤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报警投案。另查明:案发后,滑县永达饲料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630000元人民币。案件起诉至我院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李某某又赔偿被害人家属30000元人民币。被害人赵某家属对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李某某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调节协议书,弧线质量技术监督局证明,滑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涉案叉车合格证明书、检验报告;2、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3、证人康某、丁某、刘某、陈某、牛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又能主动报警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李某某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如违法法律法规或有关缓刑的监管规定,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郭选让审判员 刘国强审判员 李红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志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