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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7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李力军、高志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力军,高志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7执18-2号申请执行人李力军,男,1976年6月24日生,汉族,住矿区。被执行人高志永,男,1976年1月21日生,汉族,住井陉矿区。本院在执行李力军与高志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即(2015)矿民一初字第0035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高志永住房公积金,因住房公积金为专项资金,不宜强制执行,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矿民一初字第0035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育哲执行员  杨志书执行员  杨矿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