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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郎民一初字第01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郎溪县凯胜钢管租赁站与郑伯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溪县凯胜钢管租赁站,郑伯安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郎民一初字第01155号原告:郎溪县凯胜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经济开发区白石涧路**号。经营者:惠荣南。委托代理人:管军,安徽管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伯安,男,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原告郎溪县凯胜钢管租赁站诉被告郑伯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郎溪县凯胜钢管租赁站的委托代理人管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伯安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郎溪县凯胜钢管租赁站诉称:2012年4月20日,惠荣南与被告订立了一份租赁合同,原告将钢管、扣件等租赁给被告承包建设大业化工厂房工程中使用。合同约定:“钢管按每米0.015元/天计算;扣件按每只0.010/天计算。扣件归还时承租方另承担擦油费每只0.15元。遗失钢管、扣件赔偿标准:钢管按20元/米计算;扣件按6元/只计算,缺少螺丝按1元/副计算”。双方另约定:“租赁期届满七日内,乙方应清偿全部租金,若遗失或损坏租赁物应予以赔偿。否则,乙方应承担拖欠租金按2分计算的月利息,直至清偿之日止;如果乙方拒绝或拖延赔偿遗失或损坏租赁物,甲方仍按原租赁价格计算租金直至赔偿之日止”。“乙方指派陈雪峰、杨履江为提货人并在发货清单、租赁结算确认单上签名,若变换签收人员应书面通知甲方”;“乙方违约应承担甲方主张权利应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2012年8月1日,惠荣南在郎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为郎溪县凯胜钢管租赁站。截至2015年7月10日,被告欠原告钢管租赁金319721.82元,欠扣件租金193776.78元,另被告租赁钢管45143.3米,归还43522.5米,遗失钢管1620.8米,被告应赔偿遗失原告钢管款32416元(1620.8米×20元/米);总租赁扣件25702只,归还15231只,遗失扣件10471只,被告应赔偿遗失扣件款62826元(10471只×6元/只);未归还原告螺丝466副,应赔偿466元(466副×1元/只)。在租赁期内,被告租赁钢管、扣件租赁总额为513498.6元,其仅向原告支付租金80000元(含押金10000元),现尚欠原告钢管、扣件租金433498.6元,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讨上述款项,被告一直拖欠拒付。综上,原告认为,被告与原告订立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向被告拒绝支付原告租金及租赁物,已构成违约,故诉请:1、依法判决解除郎溪县凯胜钢管租赁站与郑伯安签订的租赁合同;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钢管、扣件租金433498.6元及延迟履行利息(自2015年7月18日起按月利息2分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3、依法判决被告赔偿遗失原告钢管32416元(1620.8米×20元/米),扣件62826元(10471只×6元/只)及螺丝466元(466副×1元/只),合计人民币95708元。4、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扣件擦油费2284.65元(15231只×0.15元/只);5、判决被告支付遗失原告钢管和扣件租金(自2015年7月18日起钢管1620.8米按每米0.015元/天计算;扣件10471只按每只0.010元/天计算至被告赔偿钢管。扣件之日止);6、本案受理费及律师费由被告负担。郑伯安未作答辩。郎溪县凯胜钢管租赁站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营业执照及业主惠荣南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2、被告郑伯安身份证,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3、租赁合同,证明2012年4月20日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了钢管及扣件的租赁价格。扣件归还时承租方凌承担擦油费每只0.15元。双方约定了遗失钢管、扣件的赔偿标准,另约定了违约条款,乙方指派陈雪峰、杨履江为提货人并在发货清单、租赁结算单上签名,若变换签收人员应书面通知甲方,乙方违约应承担甲方主张权利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4、发货明细表39张,证明被告租赁原告钢管45143.3米、扣件25702只的数量、规格、时间、由被告指派的材料员陈雪峰、杨履江在发货明细表收货人栏签名;5、还货清单25张,证明被告归还了钢管43522.5米、扣件15231只的数量、规格、时间,遗失钢管1620.8米、扣件10471只、螺丝466副;6、租用钢管、扣件计算表,证明被告应支付原告钢管、扣件总租金513498.6元,扣除已经支付租金80000元,还欠租金433498.6元。应支付扣件擦油费2285元;7、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证明原告主张权利支付律师费10000元。郑伯安未到庭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郎溪县凯胜钢管租赁站提交的证据审核认定如下:证据1、2、3、4、5、6、7形式要件合法,内容真实并与本案的审理有关联,上述证据系有效证据,具有证明力,能够支持证明对象成立,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及证明对象均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采信的证据,确认如下事实:2012年4月20日,出租方郎溪县凯胜钢管租赁站(甲方)与郑伯安(乙方)订立了一份租赁合同,郎溪县凯胜钢管租赁站将钢管、扣件等租赁给郑伯安大业化工工程中使用。合同约定:“二、租赁价格:钢管按每米0.015元/天计算;扣件按每只0.010元/天计算;接管10公分规格按每个0.010元/天计算、20公分规格按每个0.020元/天计算。扣件归还时乙方另承担擦油费每只0.15元。三、租赁期限:2012年4月20日起至续年-月-日止。租赁期最低不少于60日,不足60日按60日计算租金。四、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届满七日内,乙方应清偿全部租金,若遗失或损坏租赁物应予以赔偿。否则,乙方应承担拖欠租金按2分计算的月利息,直至清偿之日止;如果乙方拒绝或拖延赔偿遗失或损坏租赁物,甲方仍按原租赁价格计算租金直至赔偿之日止,乙方还应承担在此期间按2分计算的月利息。五、租赁物损坏或遗失赔偿标准不足:钢管按20元/米计算;扣件按――元/只计算;接管10公分规格、20公分规格均按6元/个计算;缺少扣件螺丝、螺杆1副按1元/副计算。…七、乙方指派陈雪峰、杨履江(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为提货人并在发货清单、租赁结算确认单上签名,若变换签收人应书面通知甲方。八、若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违约金人民币20%元。乙方违约应承担甲方主张权利应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租赁合同签订后,郑伯安于2012年4月20日至2013年11月5日,分数次在郎溪县凯胜钢管租赁站租赁钢管总计45143.3米、扣件25702只;从2012年10月17日至2014年1月6日,郑伯安分多次归还钢管、扣件,总计钢管43522.5米、扣件15231只。郑伯安累计遗失钢管1620.8米、扣件10471只、螺丝466副。截至2015年7月10日,郑伯安欠郎溪县凯胜钢管租赁站钢管租赁金319721.82元,欠扣件租金193776.78元,遗失钢管1620.8米,根据《租赁合同》约定,郑伯安应赔偿遗失郎溪县凯胜钢管租赁站钢管款32416元(1620.8米×20元/米);扣件遗失计算标准未约定;未归还螺丝466副,应赔偿466元(466副×1元/只)。在租赁期内,被告租赁钢管、扣件租赁总额为513498.6元,其向原告支付租金80000元(含押金10000元),尚欠原告钢管、扣件租金433498.6元。另查明,2012年8月1日,惠荣南在郎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为郎溪县凯胜钢管租赁站。本院认为:郎溪县凯胜钢管租赁站与郑伯安、郎溪县润天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之间订立的《租赁合同》中有关钢管、扣件的租赁及租金计算等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由于《租赁合同》未约定租赁期限,该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郎溪县凯胜钢管租赁站按合同约定向郑伯安出租钢管和扣件后,郑伯安未能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及时向郎溪县凯胜钢管租赁站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郎溪县凯胜钢管租赁站依法享有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郑伯安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郎溪县凯胜钢管租赁站主张解除《租赁合同》的诉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郎溪县凯胜钢管租赁站主张郑伯安支付钢管、扣件租金计433498.6元(截止到2015年7月17日)和逾期付款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息)的诉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合同约定“扣件归还后出租方按每只0.15元收取擦油费”,郎溪县凯胜钢管租赁站主张郑伯安支付扣件擦油费的诉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故郎溪县凯胜钢管租赁站主张郑伯安归还承租的各类规格的钢管计1620.8米、扣件10471只,若郑伯安无法归还实物,应按约定的价格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郑伯安遗失郎溪县凯胜钢管租赁站钢管1620.8米,遗失扣件赔偿标准在《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参照同期同类租赁遗失扣件赔偿标准每只6元计算。因此,根据约定,郑伯安应赔偿遗失郎溪县凯胜钢管租赁钢管款32416元(1620.8米×20元/米);扣件款62826元(10471只×6元/只);螺丝款46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郎溪县凯胜钢管租赁站与被告郑伯安于2012年4月2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二、被告郑伯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郎溪县凯胜钢管租赁站钢管、扣件租赁费计433498.6元(截止到2015年7月17日)和逾期付款利息(从2015年7月18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息,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三、被告郑伯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郎溪县凯胜钢管租赁站遗失的钢管折价款32416元(1620.8米×20元/米),扣件款62826元(10471只×6元/只)及螺丝款466元(466副×1元/只),合计人民币95708元。四、被告郑伯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郎溪县凯胜钢管租赁站扣件擦油费2284.65元;五、被告郑伯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郎溪县凯胜钢管租赁站遗失钢管、扣件的租赁费用(自2015年7月17日起,钢管按每米0.015元/天,扣件按每只0.010元/天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850元,由被告郑伯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亚辉人民陪审员  严佑群人民陪审员  周翠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煜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