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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刑更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杨德雄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德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257号罪犯杨德雄,绰号黑熊,无业。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杨德雄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4月16日被滨海县人民法院以(2013)滨刑初字第007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2月19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连刑执字第0098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7月15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德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减刑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获得“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杨德雄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德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德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德雄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