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民初2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王保与七斤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七斤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2370号原告王保,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七斤半(七斤),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与被告七斤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保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0元,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志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桃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