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3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吕志冬与陈昌涛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志冬,陈昌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3民初1017号原告吕志冬,男,194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石沟屯岱山小区41号楼内6号。被告陈昌涛,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大庄西南街1号3单元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志冬与被告陈昌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陈昌涛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吕津玮自愿以登记在其名下位于烟台市莱山区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吕津玮名下位于烟台市莱山区房产一套(。2、冻结被告陈昌涛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孔 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霄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