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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商初字第0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雪飞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商初字第0760号原告张雪飞。委托代理人韩卫东。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钱小倩。委托代理人孙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雪飞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市大周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1元,减半收取56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