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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惠永祥、惠腾连云港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永祥、惠腾,连云港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63号申请执行人:惠永祥、惠腾被执行人:连云港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5)港民初字第982号民事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惠永祥、惠腾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民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