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4执1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赛明与被执行人荆门海盛置业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赛明,荆门海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4执104-3号申请执行人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珠城街文昌大道361号,组织机构代码55703009-8。法定代表人叶艳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有斌,王华,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朱赛明,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委托代理人袁继坤,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银平,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荆门海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培公大道199号,组织机构代码67365967-8。法定代表人张斌,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鄂荆门中民三初字第000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荆门海盛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荆门海盛置业有限公司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赛明支付工程款12650万元、支付欠付工程款12650万元的利息(利息以126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为标准计算,自2015年8月24日至工程款12650万元实际清偿之日止)及违约金650万元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9066.50元,执行费274244元,但被执行人荆门海盛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荆门海盛置业有限公司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培公大道的土地使用权三宗。二、被执行人荆门海盛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荆门海盛置业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饶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艾宏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