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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7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李德宽与王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宽,王子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7民初603号原告:李德宽。被告:王子良,邯郸市漳河林场职工。原告李得宽与被告王子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德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子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德宽诉称,2015年3月9日,王子良以急需用款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当时约定三天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2000元(直至还清借款本金为止)。被告王子良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9日,被告王子良以急需用款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据载明:今借到李德宽现金20000元整,借款人王子良,2015年3月9日,3天还清,10-13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王子良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原告的借款,原告起诉到院,形成本诉。上述案件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据以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子良向原告借款,有王子良书写的借据佐证,双方已形成借款合同关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现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问题,原告提供的借据上未约定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约定借款期限为3天,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未按照约定还款,2015年3月14日之后为逾期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上述规定,被告应当自2015年3月14日开始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直至本院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限被告王子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德宽借款20000元并自2015年3月14日开始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李德宽支付逾期利息,直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止;驳回原告李德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王子良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爱峰审 判 员  冯 波人民陪审员  王兆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