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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2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黄某与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2执18号申请执行人黄某,女,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住青川县孔溪乡。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住青川县苏河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川县人民法院(2009)青川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明审判员  白培富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