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48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义乌市富发皮塑有限公司与义乌市稠城骏发皮塑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富发皮塑有限公司,义乌市稠城骏发皮塑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4887号之一原告:义乌市富发皮塑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城西镇特色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金一浩,系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金超超,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义乌市稠城骏发皮塑商行,住所地义乌市国际生产资料市场四楼40167、40168号商位。经营者:楼凤仙。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富发皮塑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稠城骏发皮塑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富发皮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富发皮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0元,保全费875元,共计1845元,由原告义乌市富发皮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 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金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