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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01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蓝XX与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01629号原告蓝XX,女。被告王XX,男。原告蓝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在法定期限内无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蓝XX诉称,2011年8月,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3年2月1日依法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发现性格不合,难以沟通。2013年3月,原、被告分居至今,期间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还将电话更换不让原告与其联系。原告于2014年7月及2015年3月起诉离婚,后在法院规劝下撤诉,给被告改正错误的机会,但被告并不珍惜,双方继续分居。现双方无和好可能,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XX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2月举行结婚仪式,2013年2月1日依法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难以沟通,经常发生争吵与矛盾。原、被告于2013年3月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4年和2015年两次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后均撤诉。另,原、被告婚后无子女。上述事实,有原告诉状、身份证明、结婚证明、撤诉裁定书、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从2013年3月起,原、被告分居至今。原告先后三次起诉离婚,且离婚态度坚决,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对原告离婚之请求应予支持。因被告未到庭,原、被告财产状况无法查清,原告就财产问题可以另案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蓝XX与被告王XX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蓝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铁臂代理审判员  肖 涛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