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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民终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红莲与朱巧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红莲,朱巧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民终6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红莲,199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代理人:岳静,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巧云,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代理人:王学翥,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红莲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的(2015)天民一初字第01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红莲于2016年4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红莲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红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张红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孔德敬代理审判员  付广永代理审判员  郭东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岳陈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