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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7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北京金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纪玉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纪玉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2民初7417号原告北京金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玉桥西里72号院。法定代表人赵健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琛鸿,女。委托代理人李健,北京京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玉晶,女,1975年2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颜其利(被告纪玉晶之夫)。原告北京金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纪玉晶(以下简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钱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琛���、李健、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颜其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4年5月22日,原告、被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对被告所居住的北京市通州区玉桥西里72号院格兰晴天家园X号楼X室(建筑面积141.91平方米)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按照每年1021.75元的标准向原告交纳物业费。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至今未交纳2006年至2015年的物业管理费。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2006年5月22日至2015年5月21日期间的物业费9195.75元、垃圾清运费270元、楼道灯电费180元、违约金10084.9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被告验收房屋时,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原告作为受开发商委托的房屋保修单位,至今没有履行保修义务。被告作为物业公司,没有履行物业服务义务,小区内设备、设施很多损坏而未被及时修理;小区苗木多数被其他业主私自砍伐,草坪损毁严重,小区绿地被业主圈占为私家花园和菜地;小区内卫生环境差,垃圾清扫不及时;小区没有专门的保安和巡防人员,车辆管理混乱;物业财务收支不公示,账目不清,物业将小区公共用房私自出租而不向业主汇报;故仅同意支付垃圾清运费,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北京市通州区玉桥西里72号院格兰晴天家园X号楼X室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141.91平方米。2004年5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按照每年1021.75元的标准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生活垃圾清运费每年3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交纳了2年的各项物业管理费,此后,未向原告交纳物业费、生活垃圾清运费及实际使用的楼道灯电费。经核实,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2006年5月22日至2015年5月2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9195.75元、垃圾清运费270元、楼道灯电费180元。上述事实,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催缴通知、房屋所有权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而被告长达九年未能及时足额交纳物业费,现原告要求被告交纳物业费、垃圾清运费及实际使用的楼道灯电费,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原告未履行保修义务,故不同意给付物业费,但原告所主张的物业费中并无房屋修理费,故对被告的该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原告的物业服务不到位,故不同意给付物业费的答辩意见,被告长达9年不交纳物业费,但所出示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在9年期间均存在物业服务瑕疵,而被告所居住小区已经建成十几年,设备设施损毁的情况并非原告作为物业公司所能完全避免或解决,而小区内部分业主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坏后果,亦不应由原告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纪玉晶给付原告北京金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〇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至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期间的物业费共计九千一百九十五元七角五分、垃圾清运费二百七十元、楼道灯电费一百八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二、驳回原告北京金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四十七元,由原告北京金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一百二十二元(已交纳);由被告纪玉晶负担二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钱 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宇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