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字第3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昆山金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金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字第3689号原告昆山金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子竹路盛荣华园店面房。法定代表人陈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琳,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欣。原告昆山金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昆山金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昆山金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金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宋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昆山金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守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